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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

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制度性安排,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农业调控、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全区划定“两区”共计6300万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5100万亩,包括水稻200万亩、小麦1000万亩、玉米3900万亩;重要农产品(大豆)生产保护区1200万亩。结合我区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各盟市现有耕地面积、地力水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作物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了各盟市的划定任务(见附件)。各盟市要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发展潜力等因素,及时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细化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

  按照国务院“三年划定,五年建成,永久管护”的统一部署,2017年优先在试点旗县开展划定工作,2018年全面开展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

  三、划定依据

  (一)《意见》及《通知》规定和要求。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等。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现代农牧业、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领域“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规划。

  (四)农产品种植传统和生产能力情况,近三年主要作物种植面积、产量。

  四、划定要求和标准

  (一)划定要求。

  划定“两区”必须做到“三个必须”、“四个优先”、“四个禁止”。

  三个必须:必须是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优质地块;必须是四大作物种植优势区。

  四个优先:优先选择基础设施配套的水浇地或比较平整的高标准旱耕地;优先选择生产潜力高的地块;优先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优先选择产粮大县和大豆主产县。

  四个禁止:禁止将退耕的地块划入;禁止将生态条件脆弱的地块划入;禁止将污染严重的地块划入;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入。

  (二)划定标准。

  1.耕地基础条件好,四至清楚、相对平整(坡度15度以下)、地力稳定。划定的“两区”地块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平原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亩,丘陵区不低于100亩。

  2.具有明显区域优势,生态环境优良,产品产量高,品质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近3年内播种面积基本稳定的集中连片耕地。

  3.≥10℃的年积温在2300度以下的区域以及严重干旱又无灌溉条件的区域不得划入玉米生产功能区;利用地下水种植水稻的耕地不得划入水稻生产功能区。

  五、划定方法

  (一)制定方案。划定工作以旗县(市、区)为主体推进,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生产实际和资源条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两区”划定工作。盟市划定工作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抓好试点。各盟市按照三年完成划定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2017年优先在试点旗县组织划定。在试点基础上,2018年全面开展划定工作。有条件的盟市可以统一推进旗县(市、区)同时开展划定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划定。“两区”划定,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在摸清区域地块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划定工作。 

  1.图件制作。搜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文本、图件、数据资料。委托专业机构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为基础,叠加相关规划成果,通过人工判读和综合分析,初步确定“两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制成“两区”划定工作底图。

  2.实地勘查。根据制成的工作底图,进行实地勘查,查清“两区”片块和地块空间位置、数量、边界,以及“两区”片块内农牧业基础建设状况。工作底图标注信息与实际存在偏差的,核实无误后予以修改,确保划定的“两区”图、数、实地一致。

  3.公告公示。将公示材料交由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两区”划定涉及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组)进行张榜公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签章确认。

  4.建立数据库。“两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入库,自治区数据库建设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业遥感中心负责。

  5.检查验收。“两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审核、内业监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旗县级农牧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本旗县域的成果检查验收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农牧业部门牵头,联合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划定成果抽查核实。

  6.成果管理。“两区”划定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旗县级农牧业管理部门牵头,逐级备案至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和发展改革委,作为今后落实中央和地方支持“两区”建设与管护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推进成果的共享利用。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两区”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盟市要高度重视“两区”划定工作,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落实。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由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两区”划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会商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牧业管理部门。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两区”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农牧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两区”划定工作,主要是分解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工作方案,确定划定标准、验收评价考核规程,做好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将“两区”列入农牧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整合有关涉农项目向“两区”倾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两区”划定衔接工作,共享现有的耕地资源一张图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共同做好“两区”上图入库等工作。

  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做好“两区”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两区”划定工作,支持“两区”建设。

  (三)分工明确,层层落实。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自治区、盟市农牧业部门主要负责同级“两区”划定方案制订工作,根据上级确定的划定任务,结合实际,逐级细化分解下达划定任务;开展“两区”划定工作督导检查;完成同级划定成果汇总上报、建档立册和数据库建设。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两区”划定工作;实地核查划定信息;组织公告公示、检查验收划定成果;做好划定成果整理归档、统计、汇总上报本旗县(市、区)数据库建设情况等管理工作。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两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划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促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

  (五)加强督导考评。自本方案下发开始,各地区要定期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报送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月有月报、年终有总结。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对划定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根据各地区工作情况,形成检查备忘录,将督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通报全区,并将“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纳入粮食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和地方绩效考评内容。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两区”划定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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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