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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推动农村牧区土地(指农牧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深化与升级,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为导向,以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推进农村牧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主体地位,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2.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要不断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坚持稳妥有序,因地制宜推进。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一刀切”等行政命令,试点先行、总结经验、扎实推进。

  4.坚持保护耕地,维护农牧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建立利益联动机制,让各方共同受益。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全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取得重要进展,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更加成熟,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紧密,股份合作组织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农牧民增收渠道持续拓宽,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

  二、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

  (一)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方式,使农牧户成为农牧业企业股东,按照“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优先保证土地经营权基本收益。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二)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稳妥有序推动农牧户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土地经营权作为优先股,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优先股+分红”分配方式,在确保农牧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基本收益后,剩余利润再参与新型经营主体分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导农牧户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再以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作价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与产业扶贫结合。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贫困地区稳妥有序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结合扶贫资金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和产业扶贫资金量化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发展农牧业产业,有效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促进农牧业产业扶贫。

  三、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组织运行机制

  引导小农牧户与农牧业企业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效益分配重点向农牧户倾斜,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

  (一)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示范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和发布机制,对土地经营权的价格评估和土地股份组织的登记、退出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牧户(成员)公开。妥善处理农牧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二)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的农牧户风险提示,做好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产生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入股农牧户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购买农牧业保险等途径,降低经营风险。农牧业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牧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跟踪指导制度。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龙头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

  (四)健全土地经营权入股金融服务机制。各级农牧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作价出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农牧业企业和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经营主体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典型,加大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稳妥有序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月12日